杨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认定和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稿)

时间: 2014/05/21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各街道、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和开展杨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普及传承工作,规范认定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传承基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6年第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以下简称传承基地)是指以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技艺为宗旨,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杨浦区文化局负责传承基地的评审、认定、指定,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

杨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分中心根据杨浦区文化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传承基地的审核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内传承基地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在开展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技艺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地区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第五条  拥有固定的,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以传承杨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内容为主的工作场所,具有相关设施和器材,配备书籍、展板、互动展品、多媒体等手段。

第六条  拥有丰富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兼)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为师资,有较为健全的教学、财务、后勤、服务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能提供基地所需的人员、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和办公设施。

第七条  具备基本的网络和计算机设备,能满足开展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技艺工作的相关信息检索和开展网上学习的需要。

第八条  具有稳定的、能够维持传承基地工作正常运转的教学和科研经费。

 

第三章  组织要求

第九条  所属主管单位应当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能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作为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单位年度文化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第十条  制定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能根据计划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中心任务及时调整和更新工作内容。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能够集聚比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所需的资料和内容,具有一定的技艺传承特色,针对性强、易被传承对象接受。

第十二条 能认真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和民俗节庆期间,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宣传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文化志愿者参与基地的宣传、普及和传承工作。

第十五条 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书报杂志,以及网络和其他媒体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社会公众参加宣传、普及和传承活动。

第十六条 认真参加杨浦区文化局组织的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开展与传承工作相关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的项目传承方法,为政府管理部门决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

 

第五章  申报与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第十八条 传承基地的申请、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传承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或组织的报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申报表;

(三)申请单位或机构的法人资格材料;

(四)项目传承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传承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分中心核实申报材料内容,提出初步意见,报杨浦区文化局;

(三)杨浦区文化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审议,杨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分中心具体负责报送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四)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传承基地名单报杨浦区文化局。

(五)杨浦区文化局根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审定并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

第二十一条 杨浦区文化局可以根据项目资源状况和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指定杨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或指定的传承基地,由杨浦区文化局颁发《杨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证书》,授予“杨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铭牌。

 

第六章  传承基地的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传承基地管理与评估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杨浦区文化局与经认定或指定的传承基地签署目标任务书,各传承基地应严格完成目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传承基地应于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杨浦区文化局汇报上一年的业务工作情况;

(三)传承基地应严格教学和考试制度,对违反制度且情节恶劣的传承对象应上报杨浦区文化局取消其传承资格;

(四)杨浦区文化局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并组织传承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传承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五)对在促进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基地,杨浦区文化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其他形式的奖励;

(六)杨浦区文化局对传承基地每年进行1次年审,并随时对传承基地的业务工作、管理质量等工作进行巡检和督导,对不能保证传承质量或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培训基地将进行严肃处理,取消称号,收回铭牌,并在业内通报;

(七)涉及传承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杨浦区文化局报告。

(八)被认定或指定为区传承基地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经费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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